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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