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