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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