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