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