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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