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