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