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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