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