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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