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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