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