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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