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