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