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