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