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