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