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