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