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2-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