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