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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