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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