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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