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