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