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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