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