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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