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