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