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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