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