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