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