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