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