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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