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