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