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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