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