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