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