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伤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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