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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