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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