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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