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